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

食品分析與實驗_實驗四

實驗四、食品中水分之測定

一、步驟

  1. 前處理:先將樣品用手或剪刀破碎至最小碎片(大約1mm)
  2. 準備250mL小燒杯,洗淨後,置於115℃烘箱15分鐘(乾燥)
  3. 小燒杯乾燥後取出稱重為W1,將樣品約5~10克倒入,稱重為W2
  4. 立刻將樣品小燒杯置入105℃烘箱,等半小時後取出稱重為W3
  5. 重複步驟3~4,直至重量不在改變為止

二、結果

     1.樣品(瑞穗鮮乳土司):8克

        

     2.W1:102.81克

        

     3.W2:110.73克

     4.W3:
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一次:109.5克
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二次:108.5克
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三次:108.1克





    5.計算
       食品中水分%=(108.1-102.8)÷(110.7-102.8)×100%=0.67

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

食品分析與實驗▁實驗三

實驗三、食品中有機酸含量之測定

一、目的

以鹼液配合適當指示劑,以滴定定量食品中之酸度

二、原理

以酸鹼滴定為主要測定基礎。秤取一定量的食品,若樣品為液體,則直接調製或稀釋成適合檢測的酸液濃度。若樣品為固體,則需磨碎,以蒸餾水充分浸洗出後,定量成適當酸液濃度後,以已知濃度的鹼液,檢測定量其中之酸度

三、材料與設備

果汁或果實、0.1N氫氧化鈉溶液、酚酞指示劑、海砂、三角錐瓶、滴定管、蒸餾水、定量瓶

四、步驟

  1. 取25mL果汁,加水稀釋至100mL
  2. 配製0.1N氫氧化鈉250mL:1克氫氧化鈉溶於250mL蒸餾水中
  3. 取25mL果汁檢液,加2~3滴酚酞指示劑,以0.1N氫氧化鈉滴定果汁檢液至變色,記錄其滴定體積

五、結果

  1. 0.1N氫氧化鈉滴定體積:31.6mL
     2. D.F(稀釋倍數):100(mL)÷250(mL)=4
         O.A(相當有機酸量)=柳橙汁所含之有機酸為檸檬酸,檸檬酸相當量=0.0064
         Swt(精秤之樣品重):10克
         有機酸量=8.1
         8.1÷4=2.025%
       

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

食品分析與實驗▁實驗二

實驗二、標準酸溶液的配製與標定

一、目的

         定量分析實驗所需標準溶液之配製及標定其正確當量濃度

二、原理

        酸溶液的標定也是利用酸鹼中和原理,當中和點達到時,酸與鹼的當量數相等,依據已
        知的鹼當量數,就可從當量數算出酸溶液的正確濃度,作為標定劑的鹼稱為一級標準
        品,必須能夠精確秤重而且性質安定

三、材料與設備

         碳酸鉀、濃鹽酸、甲基橙指示劑、滴定管、滴定夾與鐵架、250mL三角錐瓶×2、10mL量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筒、500mL燒杯

四、步驟

  1. 將玻璃器具洗淨,倒立瀝水
  2. 定量瓶先放少量蒸餾水,用吸管取2.08mL濃鹽酸放入500mL定量瓶,加蒸餾水稀釋至       250mL
  3. 精確稱取碳酸鉀0.100克,移入250mL之三角錐瓶中,加入100mL蒸餾水,使之完全溶       解,滴加2~3滴甲基橙指示劑

         4.以0.1N濃鹽酸滴定碳酸鉀,記錄其滴定體積
           

五、結果

        ※鹽酸滴定體積:48.9mL
        1.鹽酸溶液之當量濃度:0.020(N)
        2.F=0.2
     
           
         

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

食品分析與實驗▁實驗一

實驗一、標準鹼溶液的配製與標定

一、目的

1.能夠靈活應用當量濃度公式來做正確濃度的計算
2.熟練天坪的使用,溶液的配製與滴定操作
3.瞭解標定的意義並能實行

二、原理

1.定量分析上所使用的已知濃度之試藥溶液稱之為標準溶液
2.標準溶液在配製時,常因藥品純度或吸濕潮解精稱不易,造成配製濃度不準;或貯存過程
   發生力價變動,因此必須使用一級標準品來標定標準溶液力價

三、材料與設備

氫氧化鈉(NaOH)、鄰苯二甲酸氫鉀(KHP)、酚酞指示劑、三角錐瓶、燒杯、定量瓶、滴定管、量筒

四、步驟

1.將玻璃器具洗淨,倒立瀝水
2.配製1N氫氧化鈉250ml
 配製: 取1克氫氧化鈉固體於500ml燒杯加100ml蒸餾水溶解之,最後定體積至250ml
 標定:取0.4084克鄰苯二甲酸氫鉀於250ml三角錐瓶中,加50ml蒸餾水溶解,滴加2~3滴酚酞
         指示劑後以配製好欲標定之氫氧化鈉溶液滴定至當量終點(終點顏色為無色→淡紅
         色),記錄其消耗體積
  3.重複步驟標定部分3~4次,並計算標準溶液之正確當量濃度及力價

五、結果

N1=0.087
      N2=0.098
      N3=0.070
     1.氫氧化鈉的校正當量濃度=0.085(N)
     2.力價(F)=0.85









2014年4月14日 星期一

20140415衛福部HACCP法規條文筆記

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(103.03.11 目前最新)
第    1    條
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
。
第    2    條
本準則所稱食品安全管制系統(以下簡稱本系統),指為鑑別、評估及管
制食品安全危害,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,管理原料、材料之驗收
、加工、製造、貯存及運送全程之系統。
前項系統,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成立食品安全管制小組(以下簡稱管制小組)。
二、執行危害分析。
三、決定重要管制點。
四、建立管制界限。
五、研訂及執行監測計畫。
六、研訂及執行矯正措施。
七、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。
八、建立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。
第    3    條
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(以下簡稱食品業者)
,應成立管制小組,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。
管制小組成員,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,及品保、生產、衛生
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,至少三人,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
要之成員。
前項成員中,至少一人應為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
辦法規定之專門職業人員,並負責規劃及管理本系統執行之文件及紀錄。
第    4    條
管制小組成員,應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機關
(構)(以下簡稱訓練機關(構))辦理之相關課程至少三十小時,並領
有合格證明書;從業期間,應持續接受訓練機關(構)或其他機關(構)
辦理與本系統有關之課程,每三年累計至少十二小時。
前項其他機關(構)辦理之課程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。
第    5    條
管制小組應以產品之描述、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定步驟為基礎,確認
生產現場與流程圖相符,並列出所有可能之生物性、化學性及物理性危害
物質,執行危害分析,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發生頻率與嚴重性
,研訂危害物質之預防、去除及降低措施。
第    6    條
管制小組應依前條危害分析獲得之資料,決定重要管制點。
第    7    條
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建立管制界限,並進行驗效。
第    8    條
管制小組應訂定監測計畫,其內容包括每一重要管制點之監測項目、方法
、頻率及操作人員。
第    9    條
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,研訂發生系統性變異時之矯正措施;其措
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:
一、引起系統性變異原因之矯正。
二、食品因變異致違反本法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,其回收、
    處理及銷毀。
管制小組於必要時,應對前項變異,重新執行危害分析。
第   10    條
管制小組應確認本系統執行之有效性,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內部稽核。
第   11    條
食品業者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執行本系統之人員,辦理內部教育訓練。
第   12    條
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,作成書面紀錄,連同相關文件,彙整
為檔案,妥善保存至產品有效日期後六個月。
前項書面紀錄,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,並註記日期。
第   13    條
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



-----------------已廢除-----------------
食品安全管制系統 (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廢止)
   1    
一、本系統依食品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
    之。
   2    
二、本系統為一鑑別、評估及控制食品安全危害之系統,援引危害分析重
    要管制點原理,管理原料驗收,加工、製造及貯運等全程之食品安全
    危害。
   3    
三、本系統專有名詞定義如下:
(一)矯正措施:指當監測結果顯示重要管制點失控時,所採取之行動。
(二)重要管制點:係指一個點、步驟、或程序,如施予控制,則可預防
      、去除或降低危害至可接受之程度。
(三)管制界限:指為防止、去除或降低重要管制點之危害至可接受之程
      度,所建立之物理、生物或化學之最低、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值。
(四)變異:指管制界限失控。
(五)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:指為控制食物鏈中之重要管制點之食品
      安全危害,依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制度原理,所定需遵循之文件。
(六)危害:指食品中可能引起消費者不安全之生物、化學或物理性質。
(七)危害分析:指收集或評估危害之過程,以決定那些危害為顯著食品
      安全危害及必須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書中說明。
(八)監測:指觀察或測試控制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之活動,以評估重要
      管制點是否在控制之下,並產生供確認之正確紀錄。
(九)防制措施:指可用以預防、去除或降低顯著危害所使用之物理性、
      化學性、生物性之任何活動。
(十)食品相關科系(所):指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食品衛生管理人
      員適用之科系(所)。
(十一)驗效:指以科學與技術為根據,來判定安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
        計畫,如正確執行時,是否能有效控制危害,驗效為確認之一部
        分。
(十二)確認:指除監測外之活動,包括驗效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及
        決定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是否被確實遵行。
   4    
四、食品業者應設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工作小組(以下簡稱管制小組):
(一)管制小組成員得由負責人或其授權人、品保、生產、衛生管理人員
      及其它幹部人員組成,至少三人,其中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為必要之
      成員。
(二)管制小組成員應接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辦理之食品良
      好衛生規範及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相關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者。
(三)管制小組成員中至少一人應具備食品技師證書。本款施行日期自本
      系統發布日起四年後施行。
   5    
五、管制小組之職責:
(一)鑑別及管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相關紀錄。
(二)訂定、執行及確認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。
(三)負責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實施之溝通及鑑別所需資源。
   6    
六、危害分析:
(一)食品業者應列出所有危害,並執行危害分析,以鑑別危害管制系統
      計畫書所列危害,決定危害之預防措施。
(二)危害分析應依據已查證之產品描述、產品預定用途與現場相符之加
      工流程圖為基礎。
(三)危害分析應鑑別危害之發生頻率及嚴重性,並考慮下列各種危害:
      1.天然毒素危害。
      2.微生物污染危害。
      3.化學性污染危害。
      4.殺蟲劑危害。
      5.藥物殘留危害。
      6.動物疾病危害。
      7.分解或劣變物質危害。
      8.寄生蟲危害。
      9.食品添加物危害。
     10.物理性危害。
     11.其他食品安全危害。
   7    
七、決定重要管制點:
(一)重要管制點之決定,應依據危害分析所獲得資料加以判定。
(二)每一加工廠如其食品安全之危害、重要管制點、管制界限等基本上
      是相同時,則可歸為同一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。
   8    
八、管制界限:每一重要管制點應建立管制界限。如可能時,管制界限應
    予驗效。
   9    
九、監測:應列出監測每一重要管制點之項目、方法、頻率及執行人,以
    即時防止管制界限失控。
  10    
十、矯正措施:
(一)應針對每一重要管制點,訂定偏離管制界限時對應之矯正措施,管
      制措施應確保:
      1.引起變異之原因已被矯正。
      2.因異常所致危害健康或品質不良之產品未流入市面。
(二)如發現無適合之矯正措施時,食品業者應執行下列事項:
      1.隔離且留存受影響產品。
      2.由授權具專業知識人員查核,以決定受影響產品出貨之可行性。
      3.針對受影響之產品,應確保無異常所致危害健康或品質不良之產
        品流入市面;已流入市面者,應回收並採取矯正措施。
      4.引起變異之原因已被矯正。
(三)必要時管制小組人員應重新評估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,決定是
      否必須將新確定之內容列入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。
  11    
十一、確認:
  (一)確認程序應予建立。
  (二)如可能時,應對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進行驗效。
  (三)藉由下列確認及內稽活動以決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是否有效執行
        :
        1.內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及其紀錄。
        2.內稽變異及產品變異。
        3.確定重要管制點在控制中。
  (四)對於所建立之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必需實施確認,並確保有
        效執行。
  (五)當危害分析或危害分析計畫改變時,應對系統再確認。
  12    
十二、文件及紀錄:
  (一)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計畫應製成文件。
  (二)文件之發行、更新及廢止,必須經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署,並核
        准實施。
  (三)紀錄應確實簽署,並註記日期。
  (四)文件與紀錄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日期後六個月以上。
  13    
十三、訓練:
  (一)食品業者應鑑別各部門人員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訓練需求,
        據以執行,並做成紀錄。
  (二)管制小組成員每人至少每三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
        理本系統有關之專業訓練、研討、講習等課程,或會議或中央主
        管機關認可之課程,累計十二小時以上。
  14    
十四、本系統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,自發布日施行。